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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宁波市北仑区装修装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为:Ningbo Beilun Decoration Decoration IndustryAssociations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会由全区从事装修装饰行业的设计、施工、建材等领域中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念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并参与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装修装饰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装修装饰行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全心合意为会员单位服务,充分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促进行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17号(二楼)。联系电话:0574-56775056。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装饰装修行业的方针政策,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制订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市场管理的法规,部门规章及技术范围标准,开展对设计与工程质量的评定与监督。

  二、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革,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保持行业较强的发展力,普遍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调查分析并掌握全市行业基本情况,向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发展市场规划和政策建议,反映行业内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参加业务主管单位的市场监管,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为了提高我市装饰装修行业整体水平,进一步鼓励和推动我市装饰行业企业创名优工程。

  五、密切联系和协助会员单位,提高队伍素质,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装备水平,传递科技信息,开展人才培训,编辑出版会刊,组织装饰装修行业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开展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举办展览会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

  六、大力加强装饰装修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制订行业自律公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七、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行业间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及生产、供销的衔接,协助企业单位有计划有步骤进行新产品开发,研制及技术引进、推进装饰装修行业进步。

  八、完成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其他任务。

  九、开展国内外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网上联系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单位会员必须持有本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和企业情况简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择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四)可优惠获得本协会编印的刊物、物资和信息;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协会工作,经常和协会保持联系,积极为会刊撰稿和提供管理工作、科技情况等各种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除会费及事业性收入外,协会积极争取个人、政府、上级协会及有关单位的拨款和资助。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均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或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和理事的条件:

〈一〉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表彰和奖励办法;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的条件:

(1)入会时间需在壹年以上

(2)自愿申请,能热心为协会办事,能为协会的发展出谋划策,有一定的公益精神

(3)能遵守协会的行规、行约,能积极响应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4)在经营中,能做到诚信经营、诚信服务,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行为

(5)个人品行好,社会公信度好,企业基础扎实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七项的职权。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要树立大局观念,要有积极负责的精神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要精诚团结,配合默契,要为会员起好表率作用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由秘书处提名,常务理事通过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明确。本团体的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单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等。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四)策划本团体的总体发展规划,掌握运作动态,处理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根据需要对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任,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等情况。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或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的委托代表本团体签署、处理重要文件和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职务资助。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并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宁波市北仑区装修装饰行业协会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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